行李遺失相關規範
1. 請您於領取行李之地點(停留點或終點站)盡速確認並提領自己的行李。
2. 歌詩達郵輪無義務確認行李託運票之持有者是否有權提領行李,且不對因此所致之任何遲延、損害或費用負責。
3. 若您未能在抵達終點站(離船前)領取行李,歌詩達郵輪將收取可能因此產生之倉儲、運送及其它因此衍生之費用。若您未於離船後30日內領取行李,視為您同意放棄該行李,並放棄對其提出任何請求權,且歌詩達郵輪將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,得對該行李逕為處分。
4. 若您遇行李遺失,應於抵達終點站(離船前)立即持行李託運票,向歌詩達郵輪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報(或在碼頭向碼頭代理提出),由服務人員為您協助開立「行李遺失損壞申報表」,記錄您的案件;申報程序完成後,請向服務人員索取申報文件副本,並請(連同遺失、損壞物品的相關照片)發送至歌詩達郵輪臺灣客服申報系統,以利為您進行申報作業。
*申訴期間,請務必保留副本、損壞物品和相關照片文件作為佐證。
5. 提出申報行李遺失後,如確認為歌詩達郵輪之疏失導致行李遺失,且21天內仍未找回,則由歌詩達郵輪負賠償責任,歌詩達郵輪設有賠償責任限額:
A. 托運行李
不論行李件數最高賠償金額以每位賓客12,000元為限
B. 隨身行李
隨身行李之賠償責任,按實際損害計算,旅客應舉證證明其損害及金額。
每一賓客最高賠償金額以12,000元為限。
6. 若您未於離開郵輪最後停泊母港前,向歌詩達郵輪提出行李遺失之書面申報,歌詩達郵輪將不予受理事後申訴,亦不對此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7. 歌詩達郵輪之代理人或員工均無權更改、修訂或拋棄本行李遺失與損壞責任條款之任何規定。